首批案例曝光!你坐的“顺风车”合规吗?


为进一步守牢安全底线,推动“文旅流量”更好向“消费增量”转化,我市持续规范出行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现选取一批近期查处的借“顺风车”之名从事非法营运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强化警示引导,全力保障市民游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一

李某河同时多平台接单非法营运案

2025年8月28日驾驶员李某河驾驶其个人所有的闽CDXXX3号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在同一趟行程中,通过“嘀嗒”和“哈啰”两个顺风车平台分别接单,共搭载4名乘客,运费共计82.3元。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除以上两个订单外,李某河当日已通过两个平台累计完成4趟订单,收取运费两百余元。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查获并固定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平台订单截图、行程查询信息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李某河的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李某河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服务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李某河利用多个“顺风车”平台接单,绕过单一平台的接单次数限制,导致总接单次数超标,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合乘次数的规定。此外,跨平台接单的运费不再是由单个平台自动结算,而是取决于车主所使用的平台数量,存在车主自主定价及收费明显高于成本的情况,这足以表明李某河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且存在盈利的事实,严重违背“顺风车”“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案例二

张某达单日接单超次数被查处案

2025年8月22日,张某达在泉州动车站被查时,正通过“哈啰”平台承接2个拼车订单(载3名乘客)。调查发现其当日还通过“哈啰”“滴滴”两平台完成4趟顺风车订单,全天共有5趟订单且线路各异。张某达无法提供车辆营运相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案中驾驶员张某达单日接单5次超过次数限制,通过不同平台高频接单伪装成“顺风车”以规避执法监管,接单量远超合理通勤需求且并非基于其自身真实的出行需求,实际路线与“顺路”严重不符,已超出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界限,明显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特征,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案例三

庄某阳同一行程混合模式接单被查案

2025年8月2日庄某阳驾驶其所有的闽CDXXXX2号小型轿车在泉州动车站被查。车内已有1名独享订单乘客,另有一名拼车订单乘客正在车后备箱放置行李。两名乘客均为庄某阳通过“滴滴”平台在同一趟行程中接载的乘客。另查明2025年8月2日14时许,庄某阳也有同一车辆、同一趟行程(惠安至泉州)通过滴滴平台接2个订单(2人独享 1人拼车)行为。庄某阳现场无法提供闽CDXXXX2号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闽CDXXXX2号车辆行驶证标注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庄某阳的行为违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经营的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二条,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次案件中,驾驶员认为“顺风车接单灵活”,能随意组合订单——同一趟行程接“独享 拼车”订单且其单日多次跨乘车模式接单,显然是为了盈利,运费也均远超成本,已不属于“顺风车”范畴。对网约车平台来说,需强化“同一行程订单合规性审核”,不能放任司机随意组合独享与拼车订单,突破“顺风车”“非以盈利为目的”的本质。


案例四

陈某某诱导取消订单线下交易违法案

2025年9月4日,驾驶员陈某某驾驶闽BXXXX35号小型轿车在泉州晋江国际机场下客。其中2名乘客原为其通过“哈啰”平台接单,后经协商取消订单,通过微信支付运费100元;车上另1名乘客为“嘀嗒”平台订单乘客。陈某某无法提供闽BXXXX35号小型轿车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陈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线下交易”是执法重点打击行为,绝非规避监管的“捷径”。本案中,驾驶员陈某某通过平台接单后,诱导乘客取消订单进行线下交易,其行为已从“合乘”彻底转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营运”,此举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更使乘客脱离平台的安全保障体系(如保险、行程追踪、服务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双方权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顺风车”是基于车主自身出行需求、出行线路相近的人选择乘坐、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行为,应遵循“真顺路、低成本、次数有限”的原则。任何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执法部门将持续利用技术手段与路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各类非法营运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

敬请广大驾驶员

不可混淆“顺风车”与“非法营运”的法律边界,严守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敬请各合乘信息平台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订单与司机管理,不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

敬请广大乘客与市民

为保障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请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交通工具出行,主动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自身安全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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