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塞啊!
一起生活了不到2个月,
越南新娘就离家出走失去联系,
泉州市民阿平(化名)遇上了这等糟心事
……
为了婚姻大事,
他先后花掉了26万多元。

跨国婚姻存在风险 (CFP供图)
案 情
签订合同赴越相亲
新娘不久离家出走
阿平家在一处较为偏僻的地方,眼看年纪越来越大,他的终身大事一直没解决。经介绍,他与泉州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婚介公司)联系上。
去年3月28日,婚介公司与阿平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婚介公司向阿平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服务费5万元,该服务费用包含红娘费用与阿平赴国外相亲费用(包括往返机票、国外吃住行费用等)。
签订协议当日,阿平向婚介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阿平同意并知晓相亲成功后需向征婚当事人支付彩礼22万元,双方同意若阿平在国外相亲成功需当场一次性向征婚当事人支付20万元整,剩余2万元在双方办理完成登记手续返回中国境内前一天一次性支付给征婚当事人……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婚介公司共提供三次赴国外相亲机会,每次在国外相亲所办理的签证时间不低于50日。
去年4月10日,婚介公司老板王某某陪同阿平及其他3名相亲人员前往越南相亲。当年5月9日,阿平与越南籍女子阮某某在越南登记结婚;去年6月3日,阿平自行购买飞机票,与阮某某回国。
从去年3月28日到6月8日,阿平按约支付了王某某266999.5元。
然而,阿平与阮某某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就发生变故了。去年8月2日,阮某某从阿平家中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次日,阿平向公安机关报警。
庭 审
辩称合同履行完毕
婚介公司拒绝退钱
等了几个月,还是没有妻子的消息,阿平坐不住了,毕竟为了娶阮某某,自己花了一大笔钱。于是,其作为原告,将婚介公司及王某某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约定,退还266999.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阿平称,婚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行为无效;婚介公司应向他返还基于上述无效行为取得的款项;王某某对婚介公司所应返还的款项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婚介公司表示,当初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婚介合同。合同签订后,婚介公司根据阿平的要求履行合同,将其带往越南相亲并相亲成功,阿平与阮某某在越南经过近两个月的相处后成功缔结婚姻,婚介合同在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且其间所有的花费,均是从5万元服务费中支出,该5万元费用已经用完。阿平与阮某某在越南缔结婚姻,回国后也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即使合同无效,阿平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且该合同在事实上亦已实际履行完毕,阿平因该合同的履行成功缔结婚姻,其无权再要求婚介公司返还相应的款项。
此外,婚介公司还称,公司仅是代收部分彩礼,且已全额支付给女方。现在要求婚介公司退还这笔钱,与事实不符,于理无据。
判 决
涉外婚姻介绍无效
婚介公司返还15万元
法院查明,涉案的婚介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成立,王某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案中,婚介公司以介绍越南新娘为由收取服务费,系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介活动,违反了国家对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阿平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该案中,对于合同无效,阿平与婚介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婚介公司称其收取阿平的彩礼款22万元已支付给阮某某指定的收款人,结合民间习俗,婚介公司向越南媒人支付部分彩礼存在高度可能性,对婚介公司的抗辩理由,予以部分采信;双方虽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支出费用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但结合阿平、婚介公司的庭审陈述及证人证言,婚介公司承担了阿平前往越南的签证费、交通费、住宿费、部分伙食费等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客观实际支出的费用、彩礼等因素,酌定婚介公司返还阿平款项15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婚介公司为阿平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行为无效;婚介公司应向阿平返还款项15万元;王某某应对婚介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