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新闻
来源:泉港市场监管
2024年7月29日 16:49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商品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采取酬金制、包干制等方式收取。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如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进场费,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健身室、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等,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共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五、公安、消防、救护、环卫、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不得收费。
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将协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