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事关电动自行车
泉州已有多人被处罚!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
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
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
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
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错时组织开展检查
动员社会各界进一步
加大电动自行车
风险隐患整治力度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力度
保障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案例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小区内部分违停电动自行车
日前,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泉州中南漫悦湾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4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南侧消防车通道上。大队监督人员随即联系小区物业找到违规电动自行车车主,告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随后,监督执法人员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车主立即将电动自行车挪出消防车通道并停放到规定区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徐某某、李某某等4名当事人各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晋江】
▲厂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日前,晋江市磁灶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瑶琼新村某塑料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一员工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厂涉事员工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石狮】
▲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安全出口处
日前,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时,发现李某、黄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石狮市湖滨街道建德花园小区二期安全出口处拒不整改,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要求,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督执法人员责令李某、黄某立即改正并各处罚款人民币1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泉港】
▲杂物及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
日前,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维修销售场所集中夜查时,发现泉港五羊电动自行车行后门堆放大量杂物及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无法立即改正,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庄某某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
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请认真学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泉州消防提醒
为了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请做到文明停放电动自行车
严禁上楼入户、飞线充电
切不可忽视
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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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
请拨打“12345”便民政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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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泉州消防 开发区消防
晋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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